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甲○○誣告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誣告│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5.1.28│88.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17669號│91年偵字第32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7年上訴字第186號│91年上訴字第1475號││實│││││審├──────┼──────────┼──────────┤││判決日期│87.7.14│92.3.1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89台上字第6000號│94年台上字第66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10.12│94.11.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89年執字第6295號│94年執字第12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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