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乙○○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劉清彬 律師
洪永叡 律師被告中部地區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麗麗 律師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溫文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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