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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