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5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2453號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