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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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4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甲○○為保證人,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並按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現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2月29日。原告除獲部分本金109,009元及至民國94年12月28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一覽表、放款帳務明細資料表等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一覽表、放款帳務明細資料表等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系爭借款1,390,99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負清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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