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許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志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