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原名 宋銀娣 )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志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107年度再易字第64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又再審原告林君桓、林君彥未於再審聲請書狀簽名、蓋章,不合法定要件。上該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林君彥、林君桓簽章之書狀到院,以補正合法要件欠缺,逾期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