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45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再審聲請人 林君彥 再審聲請人 林君桓 再審相對人 吳志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