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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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志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107年度再易字第27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以補正合法要件欠缺,逾期即依法裁定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