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51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志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10日所為107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以補正合法要件欠缺,逾期即依法裁定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黃科瑜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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