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8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何建宗
林瓊慧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毅姓名、.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鄒玉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本院100年度上字第8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原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98年度救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21日以98年度救字第96號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2項明定:「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於98年10月21日以98年度救字第96號(下簡稱96號訴訟救助案件),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在案,有該訴訟救助卷宗及所附裁定書可稽。次查,該96號訴訟救助案件,係以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以其為無資力者而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而准予訴訟救助,亦有該訴訟救助裁定書可按。然查現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以聲請人已受領保險金約新台幣250萬元為由,終止本件法律扶助,有該台中分會函文及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筆錄等為憑(見本審卷第136、138、139頁),自應認定聲請人現已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應撤銷96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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