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柏翰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柏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禁藥罪│共同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有期徒刑10月(執行中)│有期徒刑10月(執行中)│││61日)│││├────────┼──────────┼──────────┼──────────┤│犯罪日期│98.1.13日│98年1月間某日│98年1月間某日起至│││││98.07.14止│├────────┼──────────┼──────────┼──────────┤│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6411號│21376號│21376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08│99.12.08│99.12.08│├─┼──────┼──────────┼──────────┼──────────┤│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30│99.12.20│99.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10907號(100執再283號│第968號│第968號(期滿日為│││)││1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