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皇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皇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蘇皇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皇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9年,判18│││判2次│判1次│次│├────────┼─────────┼─────────┼─────────┤│犯罪日期│98.08.10及98.08.16│98.07.31│最後犯罪日為98年8│││││月15日(詳中高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0號│││││附表一)│├────────┼─────────┼─────────┼─────────┤│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360號等│第20360號等│第20360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210│99年度上訴字第210│99年度上訴字第210││事│案號│、211號│、211號│、21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5│99.05.25│99.05.2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0│99年度上訴字第210│99年度上訴字第210││判│案號│、211號│、211號│、2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07│99.06.07│99.06.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834號(編號1至3│第6834號(編號1至3│第6834號(編號1至3│││應執行徒刑12年,已│應執行徒刑12年,已│應執行徒刑12年,已│││發監執行)│發監執行)│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皇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2次││││││││├────────┼─────────┼─────────┼─────────┤│犯罪日期│98.06.05、98.06.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36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3085、││││事│案號│3506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04│││├─┼──────┼─────────┼─────────┼─────────┤││法院│臺中地院││││確├──────┼─────────┼─────────┼─────────┤│定││98年度訴字第3085、││││判│案號│35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05(撤回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32號(已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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