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