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丁○○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另聲明第
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丁○○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而原告甲○○及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八百七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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