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