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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