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孟廣文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孟廣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82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薛雅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