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孟廣文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孟廣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82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