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548號
原   告  張怡
被   告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110年7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恆春鎮居民,原告並曾參選107年恆春
鎮長、109年立委選舉。詎被告於108年1月10日,以手機
連結網際網路,於臉書顯示名稱「楊進雄」,於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恆春縣臨時政府∥恆春半島公共論壇
」(下稱系爭論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文字發表如
附表所示之留言(下稱系爭留言)侮辱原告,對原告為性騷
擾,並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
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0年易字第2刑事判
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此部分
判處拘役30日,並經屏東縣政府於110年1月20日以屏府社
婦字第11001932200號決議性騷擾成立。而原告有我國律師
資格,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及專業形象,被告之辱罵,已造成
原告之社會評價嚴重貶損,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爰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否認有系爭留言,惟有些並未指名道姓,我是
針對有幹這些事情的人,是指原告那一票人。原告為公眾人
物,在網路上卻一直攻擊被告、無理批評,挑釁後又刪除自
己的留言,被告是針對選舉的人所做的骯髒事為評論,要讓
選民知道原告的真面目,一再提告是要讓反對者害怕,原告
根本不因為被罵而感到痛苦,承認言語有性別歧視,但不認
為構成性騷擾或侵害名譽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於網路上留言上開言論等情,被告
固否認指名道姓,惟查:
⒈自108年7月12日被告先發文指「建議這位張怡大嬸,您也
可以封鎖鎮公所喔」等語,經原告留言回覆後,被告再發文
「如果封鎖的人常常發文炒作你我切身的公共議題,動機就
不單純了......如果更在封鎖你之後,在你留言底下
故意刻意留言數落你,那就是\"婊子\"\"賤人\"\"爛貨\"無
疑。......如果以上四種都有,那代表那種人是瘋了
,有妄想症,更是本身本來就具備有(躁鬱症)。想一下論
壇誰最喜歡這麼做?」等語。嗣更於本篇留言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文字。依上開文章、留言脈絡以觀,被告明顯係針對原
告而為辱罵。
⒉另被告108年7月14日於系爭論壇發文內容提及:「髒話看
是對誰?如果對網路惡勢力,賤人、婊子,大可不必客氣,
不用講什麼風度、水準,只要不直接點名,指名道姓,一般
應該沒什麼刑責......不知道這位法律人清不清楚法
律給與人有什麼權力,外行話一直出現在這種沒社會歷練人
身上,再次看破手腳。.....不要眼紅企圖破壞人家夫
妻感情,會下地獄喔~」等語,亦可明顯得知被告所指涉之
人應為原告。
⒊綜上所述,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辱罵性字眼,已可使
閱讀之人知悉所指涉對象為原告,被告前開所辯,均無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名譽
,係指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而侵害
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須依一般社
會觀念,足認其人聲譽已遭貶損者始足當之,至於被害人主
觀感情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是名譽權之侵
害,須以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
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為要件。被告
針對原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侮辱性言論,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客觀上足以減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自已對
原告之名譽產生貶抑之作用。另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
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明定。被告使用「婊子」、「賤人」、「爛貨」、「
無法生沒有人要的老女人」等嚴重歧視、物化並污名化女性
之詞語,已足使原告感受其敵意並受冒犯,被告前揭言論自
亦構成性騷擾無疑。原告受被告以附表所示言論辱罵,凡智
識正常之成年人均會因此感到受辱、憤怒等情緒,尚難因原
告積極主張其法律上權利,即認原告並未受有精神上痛苦。
且衡量被告之侵害行為情節亦屬重大,原告主張其因而受有
精神上痛苦,應堪信實。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
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兩造之教育程
度、職業、經濟狀況等資料,本件侵害之手段、兩造發生齟
齬之原因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請求1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0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7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
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
存,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
┌──┬───────┬──────────────────────┐
│編號│發表時間│內容│
├──┼───────┼──────────────────────┤
│1│108年7月12日│「我還不想說出誰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這些事情,這│
│││樣子算說出來了嗎?」、「無法生沒有人要的老女│
│││人」、「婊子、賤人、爛貨無疑、那種人是瘋了,│
│││有妄想症」、「不要懷疑就是說妳,偷窺狂,大嬸│
│││、文章中最常做這種舉動,爛婊子行為,妳算什麼│
│││東西在我眼裡妳比伎女還不如,賤人爛貨、操」、│
│││「有人私底下也告訴我,看到有人那麼愛說謊,把│
│││大家當愚民看,很後悔當初把小孩子送去那學英語│
│││,怕和那種人一樣卑鄙無恥」、「沒見過世面的笨│
│││大嬸一個,很好對付」│
├──┼───────┼──────────────────────┤
│2│108年7月14日│「賤人、婊子」、「眼紅極度破壞人家夫妻感情」│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