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19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張佩珍
       楊宗秦
被   告  柳孟偉
       柳仲毅
       柳季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翰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