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羽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計算式:聲明2萬2,892元-勝訴6,892元=1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