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仕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