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75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龐維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世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948元,應繳裁判費4,41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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