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林秋微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余振國
蔡惠芝 莊育富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江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