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 鄧竣元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758、620
2、9352、11335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同案被告多數均已交保在外,被告應無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現已起訴,偵查中相關證據均已附於卷內,實無遭被告湮滅、偽造、變造之虞。㈡因被告遭羈押禁見,無法委任辯護人,且雖曾請看守所通知家人,但已逾二十日仍無下文。又起訴內容對被告多有誤解,與事實有諸多落差,需待釐清,然被告不諳法律程序,本案又即將開庭,急需辯護人之專業法律協助,倘被告無法具保,恐難行使權益,將嚴重影響被告之防禦權及有利證據之調查及保全。㈢被告出身單親家庭,自幼與父親失聯,母親亦失蹤,至今未獲,岳父病故,岳母因糖尿病在家休養,被告妻子在家照顧二名幼子與岳母,常年與社會脫節,實無負擔家人生計之能力,家中生計全繫於被告一身。然被告遭羈押迄今已逾四月有餘,長期間收入中斷,已對家人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家中恐因此無力為被告聘任辯護人。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日後開庭必隨傳隨到。
二、經查:被告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2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另被告之配偶已於100年9月14日委任周元培律師為辯護人,有刑事委任狀一紙在卷可稽,是羈押被告並無礙於其訴訟上權利之行使,又被告家中經濟狀況,與審酌羈押與否並無關聯。是認被告之聲請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黃堯讚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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