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建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廖福田 即大成鐵工廠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上訴人國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其於第一審主張因被上訴人送審過程延誤致材料進場及完工時間遲延一節,於100年11月18日以前具狀補提上訴理由及證據,繕本送對造,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予調查審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