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戊○○
  被   告 辛○○
        庚○○
        乙○○
        丁○○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與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三六號給付借款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次按數宗訴訟之當事人兩造或一造
相同,得由法院合併審理者,自以該數宗訴訟均繫屬於同一審級之法院時為限(
十九年度抗字第五四四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本院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三六號給付借款事件之原告相同,且訴
訟標的內容相同,原得以一訴主張,爰依前開規定命合併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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