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坤煌
吳文惠 相對人許 葉水萍 ( 葉寬 家之繼承人)
葉豊杉 ( 葉寬家 之繼承人)
葉韋佐 (葉寬家之繼承人)
葉世振 (葉寬家之繼承人)
葉雅君 (葉寬家之繼承人)
葉雪 (葉寬家之繼承人)
葉豐景 (葉寬家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葉寬家(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 許葉水萍 、葉豊杉、葉韋佐、葉世振、葉雅君、葉雪、葉豐景為被告葉寬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寬家於民國113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許葉水萍、葉豊杉、葉韋佐、葉世振、葉雅君、葉雪、葉豐景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許葉水萍、葉豊杉、葉韋佐、葉世振、葉雅君、葉雪、葉豐景為被告葉寬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