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秀梅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秀梅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秀梅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