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坤煌
吳文惠 相對人 葉平誠 (共有人 葉仙化 之承受訴訟人)被繼承人葉仙化(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葉平誠為被告葉仙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葉仙化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葉平誠繼承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戶政死亡通報警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105訴411卷十一第153頁、卷十第257至265頁),自應由葉平誠為被告葉仙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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