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黃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玖
元」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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