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鳳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勝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程淵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
明本件損害賠償請求相對人賠償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8日通知限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供本
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該通知
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繳納聲請費用,故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