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95號
原 告 何美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孟芬 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