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黃振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
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254
號)。為此請求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7196號清償
消費款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停止
執行」係指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事由之發生,暫不續行
之狀態,故須在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且在執行程序尚未
終結前,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7196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程序卷宗及本105
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屬實。惟查,
相對人係持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75號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聲請人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之各項勞作金、保
管金、獎勵金於新臺幣(下同)100,799元之本金及利息為執
行,經本院受理後於民國105年4月12日以中院麟民執105司
執善字第37196號扣押命令予第三人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而扣押聲請人之勞作金32,518元後,本院復於105年4月27
日以中院麟民執105司執善字第37196號函向相對人通知領款
後已執行完畢,並核發債權憑證予相對人,此經本院調閱該
執行卷審閱無誤,是本院105年司執字第37196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停止執
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