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5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563號
原   告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
被   告  陳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56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仟伍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3日以網路銀行轉
帳方式轉出新臺幣(下同)9598元(下稱系爭款項),然因
操作失誤致將要匯款予友人之系爭款項錯誤匯入被告所開設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此有原告開設台北中
崙郵局0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網路匯款明細表可稽。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95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3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存款存摺內頁明細、網路匯款明細
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本件被
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誤匯之9598元利益,致原告受有
9598元之損害,則被告所取得之9598元自為不當得利,被告
即應返還此不當得利。
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穎慧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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