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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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 徐淑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被告 徐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許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國瑞「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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