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38號原告 蔡鴻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鈺梅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依原告於起訴書中記載被告行方不明或離臺,卻未提出起訴狀之英譯本,以便託囑送達,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於102年8月15日由原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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