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 張順興
張永義 張鴻熙 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
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請求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一所示A、B、C部分土地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件請求上訴人張順興給付租金部分上訴利益為5,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張順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俊文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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