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票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 巫錦唐 即被告被上訴人 巫錦滄 即原告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變更股票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零參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