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 陳素秋 被上訴人 張紫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2年8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合法生效,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