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 林鄭阿金 訴訟代理人 林坤璋 被告 陳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之「七四二之二」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742-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七四一之二」、「74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房地,其中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部分,其坐落之地號為同段741-2,面積及權利範圍分別為674平方公尺、92600分之1945,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將741-2誤載為742-2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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