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明裕 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向債務人 劉黃香 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請補繳債務人劉黃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向相對人劉明裕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請補繳相對人劉明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