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 徐淑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淑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淑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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