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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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志國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 律師 陳永喜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林志國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志國之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具保,回家處理瑣事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
102年4月2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6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經被告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45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茲查經訊問被告後,認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論述之事證、相關證人即夏貴梅、張春貴、彭瑞萍、 李文政 等人指述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勘驗採證現場相片、扣案之槍彈等,足認被告非法持有槍枝、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公務等犯罪嫌疑重大。核被告於偵查中亦自陳因生活因素、工作不順及母親過世,導致想不開而有自殺念頭,而在酒後犯下本案,且該槍彈係案發前從郵購管道購買取得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7090卷第69頁、第74頁)。又考量本件之犯罪情狀,佐以本案亦係因被告酒後情緒失控所為,及審酌被告購得槍枝之管道,綜上各情,認被告有再次酒後失控而持械滋事之高度可能性。是本件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等犯罪之虞。
三、按刑事訴訴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之規定,法院仍得考量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本院審酌以上各情,為防衛社會安全,為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故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從因具保而消滅。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並裁定自102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