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劉哲睿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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