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重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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