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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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一號
原告穎興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壹萬叁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壹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東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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