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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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四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段○○○巷○○弄○○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