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恒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廖建台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處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