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 黃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重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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