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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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66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肆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壹至肆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1433號、94年度訴字1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甫於96年1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1月2日凌晨2時30分至3時20分間,沿臺南市○區○○路2段尋找作案目標,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被害人丁○○、丙○○○、戊○○、 高坤祥 等人所有之白鐵片計14片得逞,嗣於同日凌晨3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2段9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述失竊之白鐵片14片。
二、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丁○○、丙○○○、戊○○、高坤祥之指述。
(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2紙、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估價單各1紙,及現場照片7幀。
三、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二次竊盜行為,時間密接、地點同一,各次竊盜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應屬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之接續犯;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行為,均係被告見機另行起意,犯意各別,且侵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前於94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1433號、94年度訴字1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甫於96年1月12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且正值青壯,卻思不勞而獲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且目前依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就業中(參卷附該方案工作規範),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所竊財物│所犯罪名及││編號│時間│地點├──────┤宣告刑│││││被害人││├──┼────┼────────┼──────┼─────┤││96年11月│台南市○區○○路│各白鐵片2片│乙○○竊盜││1│2日3時許│2段9巷25號前「陳│(共4片)│,累犯,處││││ 宗明 所有臭豆腐及├──────┤拘役叁拾日││││大腸麵線的攤架」│丁○○、 林陳 │,如易科罰││││、「丙○○○所有│ 素霞 │金,以新臺││││麵羹的攤架」││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6年11月│台南市○區○○路│白鐵片2片│乙○○竊盜││2│2日2時30│2段21巷27號前「││,累犯,處│││分至3時│泡沫紅茶的攤架」├──────┤拘役叁拾日│││20分間││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6年11月│台南市○區○○路│白鐵片2片│乙○○竊盜││3│2日2時30│2段57巷40號前「││,累犯,處│││分至3時│攤架」├──────┤拘役叁拾日│││20分間││高坤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6年11月│台南市○區○○路│白鐵片6片│乙○○竊盜││4│2日2時30│2段某處││,累犯,處│││分至3時│├──────┤拘役肆拾日│││20分間││不詳│,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